外购设备并负责安装,必须全额开具发票,利用合同实现混合销售向兼营销售的转变
案例: 佛山某腾达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公司在上海承揽了一笔业务,为某住宅小区生产安装铝合金门窗。
40这笔业务合同价 600 万元,其中包括铝合金材料价格 380 万元,安装费用 220 万元。
分析:很显然,这是一笔混合销售业务,按照税法规定,应当区分主营业务纳税。而且按照最新的规定,几种特殊行业,其中包括铝合金加工企业,应对其收入额全额缴纳增值税。如果是这样的话,企业 220 万的安装费用由于没有进项税额的抵扣,税负将高达 13%,这种高税负是企业所不愿看到的,因此必须进行筹划。
筹划:通过业务重组,改变经营结构,实现混合销售行为向兼营行为的转变,即:对企业经营结构重组,单独设立销售、安装两个企业,这样,企业的安装业务就可以由单独设立的安装公司(简易计税)来进行,从而使这部分收入额只交纳 3% (或1%)的增值税,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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